公告-「國家代表隊及青少年培訓委員會」暨「比賽、規則及教練委員會」聯席會第10屆第4次會議紀錄


2017/08/29 12:3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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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國家代表隊及青少年培訓委員會」暨「比賽、規則及教練委員會」聯席會第10屆第4次會議紀錄(請參閱本會官網下載中心http://www.garoc.org/download.aspx?t=030 )
壹、時 間:106年07月18日(星期二)下午16時起
貳、地  點:彰化高爾夫球場2樓會議室
叁、主  席:涂主任委員鐵雄 紀錄:陳連淦
出席委員:陳 太(副主委)、楊崇志(副主委)、楊文遠(副主委)、宋定衡(副主委)、蔡君山(協進會理事長)、張至滿(訓輔委員)、何 敏(訓輔委員)、鄭美琦(TLPGA理事長)、李錦復、許義重、董金松、張春財、陳建勳、陳肇基、范姜志平、陳國英、劉宇和、鮑育宏、趙慕濤、傅祖健、詹明宏、鄭誠諒、楊珺如、林瑞祥(共24位委員)
列席指導:許理事長典雅
肆、主席致詞:(略)
伍、上次會議決議執行情形報告:略
一、 裁判費及相關費用調整案
二、 本會國內排名積分換算作法
三、 本會參加2017年世大運暨2018亞運選手培訓計畫(草案)
四、 修訂本會業餘賽事「ONE BALL RULE」之規定
五、 關於全國性賽事之相關執行建議案
六、 關於各分區月賽之相關執行建議案
七、 因應開放選手使用測距儀,卻導致擊球速度延遲容易延誤球場中午之來賓預約
八、 建議協會更新賽務指南
陸、業務報告:
一、106年上半年業務執行概況:
二、2018年第 18屆雅加達亞洲運動會:
三、高爾夫基層扎根計畫:
四、2017年第29屆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
五、補充兵役及替代役選手甄選:
六、2016-19年高爾夫規則手冊及2016-17年規則判例印製:
七、球場難易度評鑑工作執行概況:
八、裁判教練講習成效:
九、國內外競賽執行概況:
十、優秀或具潛力選手培訓成效:
柒、近期預定工作:106年下半年國內外重要賽事、裁判教練講習資訊如附件。
捌、討論提案:
案由一:本會舉辦賽事精進作為,提會討論。
說明:
一、賽事舉辦因應參賽人數、比賽層級、區域、安全、強度預算考量等本有規格之區分,惟探討本會作為,及國體法新修條文,建議精進作為。
二、 現行做法與精進建議如下。
(一) 國際賽事在台舉辦 依賽事單位規格辦理
(二) 本會主辦之國際賽事 :設置救護車、醫療、防護員。全國性賽事以上建置即時成績系統。依賽務需求組織志工團隊 。
(三) 全國性賽事 :設置防護員、與當地建立醫療支援協定。全國性賽事以上建置即時成績系統。依賽務需求組織志工團隊
(四) 區域型賽事(如月賽) 設置防護員、與當地建立醫療支援協定。
(五) 備註 : 依國體法規範及安全考量增加賽事安全規範,相關經費可列支補助款下核銷。 及時成績系統已獲台北市協會吳理事長同意免費轉用。 志工團隊依體育署年度訪視,各單項協會可成立,以提升任務效能。
決議:照案通過。

案由二、辦理本會各級賽事球場進場觀賽作法調整案,提會討論。
說明:
一、 本會辦理賽事開放觀眾、家長及教練入場觀賽現行收費規定於本屆第二次青少年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核定,須經球場同意開放,並依球場收費標準付費,另依規定佩掛觀賽證,惟收費規定各球場作法不一。
二、 運動賽事之舉辦,觀眾應為賽事整體之一環,亦是推動該運動發展之重要媒介之一,除有助於賽事行銷且可提升選手榮譽感及抗壓性。建議承辦本會主辦賽事球場,全面開放觀眾入場觀賽,以達賽事舉辦之綜效。
三、 因高爾夫賽事場地有其特殊性,亦涉及球場營運及場地維護,入場觀賽有其收費必要性,惟為普及並吸引觀賽人口,以營造賽事氣氛,建議免費方式進場,可酌收保險及場地清潔維護費用(球場自訂) ,使提升觀眾進場觀賽,達賽事舉辦之綜效。
決議:
一、 先行於106年9月份彰化球場季賽試辦免費入場觀賽,並鼓勵基層扎根學校派員觀賽。
二、 相關入場保險及場地清潔維護費用依球場規定辦理。
三、 請法規會研議相關入場觀賽切結內容及作法,以免觀賽民眾不幸受傷造成與球場或賽事單位紛爭。
四、 學校或團體入場觀賽須由領隊教練帶隊,避免影響比賽及擊球速度。
五、 可斟酌增加義工管制觀賽人員。
六、 請秘書處先行調查各球場開放免費入場觀賽意願,並列入年度月季賽辦理球場參考。

案由三:「台灣業餘錦標賽」納入國內排名積分案之檢討,提會討論。
說明:
一、 現行做法:採全國排名季賽及台灣業餘錦標賽之最近五場賽事,以近五場
每回合之積分權重加總計分,最近一場加權50%,依序加權30%、加權
20%、加權0%、加權-20%計算,並加總積分排名。
二、 納入優點:提高選手參賽意願,增加賽事強度。
三、 納入缺點:
(一) 賽事相關條件與全國季賽有差異,比賽日期與夏季或秋季賽太近,加權計分影響選手積分甚鉅、暑假許多優秀選手均規劃出國,無法參加比賽,而單場未參加即影響整體排名,致優秀選手排名未能彰顯。
(二) 比賽員額依國外報名狀況,餘額由國內選手補實,致國內選手員額受限,另台灣業餘無區分A、B組,除與季賽分組選拔方式不同,亦造成許多B組選手打不進資格賽之嚴酷事實。
四、 硏處建議:
(一) 排除納入積分,使國內排名於同一標準下建構;另為強化該賽事之強度,廣邀各國國家代表隊參賽、增列國內職業賽事及國家代表隊參賽機會、潛力集訓員額等方式,以彰顯國家業餘錦標賽之等級。
(二) 如經決議,依行政程序,本賽事積分將於107年台灣業餘錦標賽前始正式排除納入排名,後依四次季賽以50%、30%、20%、0%之加權計分。
決議:照案通過。

案由四:「2018第3屆布宜諾斯艾利斯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參賽作法,提會討論。
說明:
一、 比賽日期:2018年10月06日至18日(共13天);高爾夫項目時間未定。
二、 比賽地點:阿根廷布宜諾斯艾利斯(球場未定)。參賽人數:男、女子1名。
三、 年齡限制:2000年1月1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止出生者
四、 高爾夫賽制:區分為男、女個人賽、男女混合賽;三回合54洞比桿賽。
五、 參賽資格為:依據2018年7月25日世界業餘排名(2017/4/1~2018/7/22),各國男女第1名(不限年齡)加總名次最佳之前26名國家,可選派男女各1名參賽,另有10個普遍原則席次分配給5個國家,地主國保留男女各1席次,合計32國64人參賽。
六、 目前國內業餘選手最佳排名為:俞俊安(世排23)、張雅淳(世排58),應可能列入前26名國家,獲得參賽資格。
七、 參賽遴選方式說明:
(一) 遴選方式:依實際狀況,採依合併亞運選拔賽徵選或徵召方式,由選訓委員會決議報名截止前遴選男女選手各1員參賽。
(二) 女選手:張雅淳(世排58國內無),是取得國家參賽資格之選手,優先列為徵召對象。
(三) 男選手:俞俊安因超齡,建議男子依亞運選拔成績遴選。
(四) 如世界排名名次異動,依上述原則辦理。
決議:照案通過。

案由五:召募高爾夫運動志工培訓案,提會討論。
說明:
一、 依體育署106年度各單項協會訪視條文辦理。
二、 為整合熱衷高爾夫運動人力資源,招募對高爾夫相關事務有服務熱忱之社會人士,予以培訓後參與高爾夫運動志工服務工作,參與協助本會相關賽事及活動,以弘揚熱心高爾夫運動人士志願服務的美德。
三、 招募對象:初期以對高爾夫相關活動有興趣人士、體育相關或球類競技系所在學學生、具高爾夫各級裁判、教練資格人員及年滿18歲(含)賽事選手及家長,並有意願參與志工服務者為主;後期視召募人力狀況調整開放予一般社會人士。
四、 依志願服務法相關規定,由本會(志工服務運用單位)對召募志工辦理基礎訓練與特殊訓練後,依志工的專長及資格,人力運用於本會相關賽事活動協助者或講習訓練課程指導者。
五、 本案經審議通過後依「志願服務法」相關規定,制定志工召募、訓練、管理、運用、輔導、考核及其服務項目計畫,陳報體育署核定後實施。
決議:照案通過。

案由六:本會裁判及北、中、南區青少年培訓推廣中心賽務委員(總幹事)輪派案,提會討論。
說明:
一、 現行做法:全國性賽事由秘書處依規定委派裁判長,並由其遴選適任裁判員;北中南區,由各區培訓推廣中心賽務委員(總幹事),負責辦理執行月賽事報名、聯繫及賽事裁判選派等賽務工作。
二、 檢討:
(一) 各區推廣中心相關月賽負責賽務人員,均以無給職志工方式擔任,
南區現由各球場輪替負責,並遴派球場職員兼任,中、北區均由熱心志工兼任辦理賽事,形成賽務人員久任一職情形。
(二) 全國或地區賽事活動,考量賽事進行順利,各賽事對具裁判資格人
員派任未能廣泛選用,致有意參與裁判勤務人員未達選、訓、用之目的。
三、 研處建議:
(一) 為減緩各區推廣中心輪派賽務委員工作負擔,並建立各區賽務委員
輪派制度化,各區賽務委員輪派擬以2年一任為原則;除南區推廣中心維持現行做法外,本會另行調查中、北區適任之球場或熱心志工2~3人負責地區賽務;輪派期間若不適任人員,另由本會選派該區適任人選接任。實施時機,南區依現行做法,中、北區自106年12月交接,107年1月實施。
(二) 為落實具裁判資格人員賽事執法機會及訓用目的,全國性賽事由秘書處,地區型由各區推廣中心建立適任裁判長及裁判名單;落實各區裁判輪派秩序及賽後檢討會議執法紀錄,另各賽事每回合得徵選3~5位新科(志工)裁判見習,強化整體裁判人員訓練及執法公平性。
(三)本案如經決議,依研處意見(一)、(二)辦理。

決議:照案通過。

案由七:因應R&A2019年高爾夫裁判規則條文修訂相關事宜,提會討論。
說明:
一、 R&A為使現行高爾夫規則更符合現代化及讓讀者更易理解規則精神,於2017年3月公布由現行34條規則,修訂為更簡約的24條高爾夫規則草案;新修訂24條規則草案內容中文版已由翻譯小組傅祖健裁判完成翻譯。
二、 新修訂24條規則草案內容提供各國家主管單位或選手進行評估討論,2018年新修訂規則定稿前有更改規則建議回饋R&A,修訂後新規則於2019年生效使用。
三、 為使本會各級裁判對新修訂規則草案內容瞭解,擬於明(107)年區分北中南區分別辦理各級裁判規則知能研習,並於A、B級裁判講習納入課程說明。
決議:相關規則條文修訂事宜,俟協會收到R&A通知後,再行實施宣教。

案由八:本會B、C級教練講習課程測驗項目增列「試講試教」案,提會討論。
說明:
一、 現行做法:本會B、C級教練講習課程,依教練章程規定實施計四天32小時運動科學及管理相關學科課程研習,另實施兩回合36洞術科技術檢定測驗;學、術科測驗成績合格人員,報請體育總會核發相關教練證。
二、 檢討:教練講習學、術科測驗目的,主以檢核具教練訓練指導能力資格人員;惟講習學科測驗多以運動學理及教練通識內容為主,術科測驗成績僅以擊球技術檢定是否合格桿數內,有關教練訓練指導(口述)能力難以鑑別出是否具備教練資格,致球界有具理論基礎及球技,而無指導能力教練(會打球而不會教球)的謔稱。
三、 建議作法:
(一)B、C級教練講習現行學、術科測驗制度維持,惟比照國家(A)級教
練講習測驗,增列「試講試教」測驗項目;於講習會術科檢測活動
結束,學科及桿數成績合格人員進行有關訓練指導「試講試教」能
力鑑定,成績60分為及格,未合格人員得保留兩年內「試講試教」
項目重新鑑定資格。
(二)學、術科測驗成績及教練指導能力鑑定合格人員,再報請體育總會
核備發證。
(三)本案審議通過後於107年起B、C教練講習會實施辦理。

決議:請秘書處先行規劃於B、C教練講習會增加相關「教案製作」及「試講試教」課程,俟實施成效及需要,再行納入「試講試教」評鑑項目。
玖、臨時動議
拾、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