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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參選登記理事長者,得票數達有效會員數5%,全額退還。未達退費標準者,保證金不予退還,轉作本會業務推展之用。(2)參選登記理事、監事者,得票數達有效會員數2%,全額退還。未達退費標準者,保證金不予退還,轉作本會業務推展之用。(3)登記參選運動選手理事免收保證金。(4)退費期限:保證金於選舉結束後二周內退還。
二、參選者前項規定檢齊相關資料(或繳交必要之保證金),於111年1月10日至1月21日上班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親自或委託他人(附委託書)至本會完成登記,逾期不受理。
三、依本會章程第十七條規定,當選理事長者無論為個人、團體代表或選手,均將使該類別理事名額減少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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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檔案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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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華民國高爾夫協會第十二屆理事長、理事及監事參選登記表 ![]() |
2. | 團體會員參選理監事推薦書 ![]() |
3. | 登記參選委託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