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102年培育優秀運動選手實施計畫


2013/10/31 11:56:40
賽況訊息
瀏覽人次 ( 922 )
文字訊息(981)-

公告-102年培育優秀運動選手實施計畫
一、 依據:教育部體育署運動發展基金辦理培育優秀或具潛力運動選手作業要點。
二、 選手甄選辦法:
(一) 依上述作業要點以補助轉任職業未滿3年,成績排名較前且具潛力者實施培訓,以增加比賽積分,爭取2016奧運及2017台北世大運獎牌。
(二) 由選手陳報計畫補助機票、教練費及防護員費(依實核支)。
(三) 選手考核甄選條件:
1. 業餘期間最後3年重要賽事表現優異者(包含參加亞運會、世大運、野村盃(男選手)、泰后盃(女選手)、台日韓、世界盃等賽事)。
2. 轉入職業期間表現優異者(是否考取美巡、歐巡、亞巡、日巡等重要職業賽事參賽資格)。
3. 轉入職業期間之排名積分。
4. 業餘及職業期間品德優良,獲委員認同者。
(四) 102年甄選條件以「業餘選手於轉入職業後,其前三年為爭取世界排名」之資格為主。
(五) 103年甄選條件除(四)外,另增加「職業選手為爭取積分取得奧亞運參賽資格,或爭取於奧亞運賽程安排取得有利位置」之資格。
三、 甄選結果:依本會召開優秀(職業)選手培訓專案計畫研討會決議名單如下:
(一) 男選手:謝繼賢、洪健堯等2員。
(二) 女選手:姚宣榆、徐薇淩等2員。
四、 教練遴選方式:由選手推薦並經選訓小組同意後遴聘,由受聘之教練安排選手訓練及帶隊參加國內外賽事。
五、 經費預算:
(一) 2013年預算每人每年50萬元,4人合計200萬元。
(二) 2014年預算經費,視2013年計畫執行情形另案陳報。
六、 經費支用:
(一) 支用範圍以補助機票、教練費及防護員費為主(依單據核支)。
(二) 機票須為選手個人名義搭乘,教練及防護員須按規定課徵所得稅(單據黏貼式樣及領據如附件1~2)。
(三) 請檢附選手個人資料表、比賽紀錄、運動傷害紀錄、績效報告表及年度訓練計畫(如附件3~7)。
(四) 檢附單據時間以102年1月1日至102年12月15日止為限,並於102年12月15日前核銷完畢,未於時限內完成核銷者,剩餘補助款辦理繳回。
七、 獲選補助之選手需配合本會兩年(訓練經費補助簽約日起計算)徵召參加各類國家代表隊(如世大運等)。
八、 詳細計畫公告於下載中心。
九、 承辦人:訓練組陳連淦組長(02)251656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