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教育部體育署104年度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推動高爾夫運動實施計畫(請參閱下載中心)


2015/07/08 18: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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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教育部體育署SH150方案」。
二、目的:配合SH150方案增加學生多元運動選擇,養成規律運動習慣提升體適能,並扎根高爾夫運動。
三、補助種類:
(一)申請成立高爾夫運動代表隊。
(二)申請成立高爾夫運動社團。
四、申請資格及申請方式:
(一)申請資格: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二)申請方式:
1.請於104年8月2日(星期一)前將下列資料函送本署,各直轄市、縣市所屬學校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統籌彙送,逾期不再受理,包括:
(1)計畫書:格式部分封面應包括校名、所在縣市、計畫負責人、聯絡電話與電子信箱。內文應以直式橫書(14號字,單行間距),至多20頁,並請以A4雙面印刷。
A.申請成立高爾夫運動代表隊之計畫書內容須包括:
一、背景說明。
二、選手招募規劃。
三、選手培訓規劃。(含時間、地點、內容、方法)
四、課業輔導規劃。
五、選手生活管理(含品德教育)規劃。
六、教練之學經歷(含相關證照、資格)。
七、訓練場地設施規劃。(包括位置圖、場地長、場地寬)
八、選手參賽規劃。
九、選手向上輸送規劃。
B.申請成立高爾夫運動社團之計畫書內容須包括:
一、背景說明。
二、成員招募規劃。
三、社團活動內容規劃。(含時間、地點、方法)
四、社團老師之學經歷(含相關證照、資格)。
五、活動場地設施規劃。
六、參賽規劃。
(2)經費概算(如附件1):
A.申請運動代表隊之學校可編列之經費包括:
※組訓費新臺幣10萬元(包括參賽旅運費、移地訓練費及訓練營養費、單價1萬元以下之器材費等)
※設備器材費新臺幣20萬元
B.申請運動社團之學校可編列之經費包括:
※組訓費新臺幣5萬元(包括參賽旅運費、打擊練習場擊球費、單價1萬元以下之器材費等)
※設備器材費新臺幣20萬元
(3)經費彙整表(如附件2、3):每縣市依優先順序推薦。
※直轄市、縣市所屬學校適用附件2,其餘國、私立高中職適用附件3
2、預算書及彙整表均須核章。
五、審核完畢後將函送結果,請收到回函後10日內檢附領據報署請款(撥款期限至104年10月31日止)。
六、補助經費應於104年10月31日前完成請款,相關設備應於104年12月31日前執行完畢。
七、依本署補助推動學校體育運動發展經費原則第7項規定,上述組訓費及資本門經費,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九十,不足部分由地方政府自籌。
※國、私立高中職以全額補助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