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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高爾夫協會球場培訓選手實施規定
本作法訂定於中華民國104年08月18日經本會第10屆第2次「國家代表隊及青少年培訓委員會」暨「比賽、規則及教練委員會」聯席會議通過。
一、目的:為鼓勵球場發掘、培訓具發展潛力之基層選手,並強化選手對培訓球場之認同,以建立完善培訓體制,作為球場及選手結盟機制。
二、辦法:
(一)配合本會辦理月、季賽,於報名表內填寫所屬培訓球場,無培訓球場者可填「無」,並公告於本會官網。
(二)本會每年將請各球場調查所屬培訓球員,惟球員需簽證,每位球員僅得有一家培訓母球場。
(三)球員不得任意更換培訓球場,如因故需要,需先經前任培訓球場簽署同意後,由新培訓球場簽署,並陳報本會管制。
(四)如未依第(三)項辦法完成程序者,本會視同無培訓球場,並將影響相關出國參賽及培訓證發放之權益。
三、實施日期:104年8月18日起生效。
四、請國內各球場於每年12月31日前調查所屬培訓球員(需經選手本人簽證);並請於每次月、季賽依報名表提供培訓選手修正資料,以利各球場培訓選手資料建檔。
五、本規定經本會第10屆第2次「國家代表隊及青少年培訓委員會」暨「比賽、規則及教練委員會」聯席會議審查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