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體育署「補充兵役列管職業選手輔導方案」


2015/12/10 15:39:07
會議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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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體育署104年12月8日臺教體署競(三)字第1040037171號函暨104年11月4日召開「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役審查委員會第87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查「教育部體育署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役選手列 管期間管理考核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3點略以「 補充兵役列管期間得申請參加國、內外職業運動比賽及訓練,並實施5年列管」;第6點第1項明定「國訓中心應與經核定出國或參加各該單項運動協會所辦理訓練及比賽之補充兵役選手,保持密切連繫,掌握其行蹤」;另本要點第 6點第2項明定「補充兵役選手返國或參加比賽完畢後,應按時返回國訓中心報到」。
三、選手注意事項:
(一) 依國訓中心指定日期前往國訓中心報到。
(二) 說明該年度參加訓練及比賽情況、隔年度訓練及比賽規劃。
(三) 應配合國訓中心及單項協會規劃參加經驗分享課程及技術指導等相關公益活動。
(四) 依本要點第4點第2項規範,終止參加職業運動訓練及比賽之補充兵,應於30日內返回國訓中心報到。
(五) 依本要點第5點規範,列管期間應依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辦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接受國家徵召參加國際賽會,並配合本署或國訓中心各該規劃訓練期程,於賽會14天前向國家代表隊報到,參加賽前集訓及參賽。但經本署專案核定者, 依核定日期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