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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本會「國家代表隊及青少年培訓委員會」暨「比賽、規則及教練委員會」聯席會第10屆第4次會議紀錄辦理
作法:
一、為精進國家代表隊選拔辦法,考量「選手分級」及「賽事強度」,採全國排名季賽比賽成績辦理選訓,並依賽事強度辦理賽前集訓,以選手最優狀態並兼顧分級原則參賽,為國爭光。
二、全國排名方式:
(一) 以全國排名季賽每回合積分方式計算:採最近四場賽事,每回合之積分權重加總計分,最近一場各回合積分乘以1.5,其次一場依序乘以1.3、乘以1.2、乘以1.0計算,並加總積分排名。(附記:本案自107年秋季賽後採用,取消台灣業餘納入積分)
(二) 排名積分計算方式(不含資格賽):季賽每回合參考桿數-個人當回合桿數+10(每回合最低積分為 0 分)
(三) 每回合參考桿數:1.2回合=前1/2選手平均成績;3.4回合=參賽選手平均成績,CD組比照3.4回合基準計算積分。
(四) 選手因故請假(非協會遴派出賽),無論任何事由,均以未參賽論,該場次積分以零分計算。
三、如因代表國家出國比賽與排名賽事撞期而無法參加上述採計賽事,以下列方式計分:
(一) 以參加國外賽事之R&A積分,依比賽等級:A、B級×1.4;C、D級×1.35;E、F級×1.3,納入計分;個人獲前三名者,A、B級賽事得以60分計算,C、D級賽事得以55分計算,E、F級賽事得以50分計算。獲獎選手以最高得分列計。
(二) 如比賽僅三回合,則積分除以三再乘以四,再依賽事等級加權。
(三) 如遭CUT,則以完賽之積分計算,再依賽事等級加權。
(四) 比洞賽或類似歐亞對抗賽,僅列一回合積分者,則乘以四作為全部比賽之積分,再依賽事等級加權。
(五) 遇特殊賽事(如四人二球賽等)無R&A積分者,A、B級賽事個人獲前三名者以60分計算,4~6名50分,7~12名45分,13名~前1/2名次 35分,1/2以後25分;C、D級賽事依序遞減5分;E、F級賽事依序遞減10分。
四、國家代表隊遴選方式:
(一) 賽事遴選區分:
1. 重要賽事:依需要另規劃選拔模式並公告,如未公告則依「報名國際賽事截止日期」最新全國排名順序作為遴選依據。
2. 一般賽事:以「報名國際賽事截止日期」之最新全國排名順序作為遴選依據。
(二) 徵召:徵召模式原則依「賽事強度」、「選手分級」,由選訓委員會召開會議決議辦理。
(三) 相關國際賽事之國家代表隊選拔依據及推派名單,於協會官網【賽事資訊】公告週知。
五、賽前集訓:重要賽事辦理賽前集訓及移地訓練時,除非不可抗因素,相關選手均一律參加集訓。
六、賽事區分:
(一) 重要賽事:亞洲運動會(4年一次)、青年奧運(4年一次)、亞洲青年運動會(4年一次)、世界杯(2年一次)、世大運(2年一次)、亞太男子野村盃(2年一次)、亞太業餘錦標賽(每年一次)、亞太女子泰后盃(每年一次)、亞太青少年隊際錦標賽(每年一次)、台日韓睦鄰盃(每年一次)、豐田盃世界青少年隊際錦標賽(每年一次)、台灣業餘(每年一次)。
(二) 一般賽事:除「重要賽事」外,年度規劃之所有賽事。
附記:本案自107年秋季賽後採用,過渡時期成績計算方式依「報名國際賽事截止日期」計算場次及配比如下:
(一) 106台灣業餘後~106秋季賽前:106台灣業餘×1.5+106夏季賽×1.3+106春季賽×1.2+105冬季賽×1
(二) 106秋季賽後~106冬季賽前:106秋季賽×1.5+106台灣業餘×1.3+106夏季賽×1.2+106春季賽×1.0+105冬季賽×0.8
(三) 106冬季賽後~107春季賽前:106冬季賽×1.5+106秋季賽×1.3+106台灣業餘×1.2+106夏季賽×1.0+106春季賽×0.8
(四) 107春季賽後~107夏季賽前:107春季賽×1.5+106冬季賽×1.3+106秋季賽×1.2+106台灣業餘×1.0+106夏季賽×0.8
(五) 107夏季賽後~107秋季賽前:107夏季賽×1.5+107春季賽×1.3+106冬季賽×1.2+106秋季賽×1.0+106台灣業餘×0.8
(六) 107秋季賽後~107冬季賽前:107秋季賽×1.5+107夏季賽×1.3+107春季賽×1.2+106冬季賽×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