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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清查及送審國光體育獎章積點制時期敘獎賽事案
依教育部體育署臺教體署競(三)字第1090008008號函辦理
一、108年12月16日公布修正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第17條,增列選手得依其國際賽事獲獎積點請領獎金之規定。
二、積點制時期(89年4月1日至90年3月25日),應送審而未送審之賽事及選手成績,如有補送敘獎申請情形,請於4月28日以前提交相關資料至本會統整後,統一發函至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辦理後續審查作業。
三、「89年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刊登於教育部體育署官網(https://www.sa.gov.tw/PageContent?n=18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