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與USGA修正計分卡規則聯合聲明


2011/04/20 11:17:16
規則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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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 與 USGA聯名公布,修正了因為近代錄影科技的日新月異,進而衍生出的計分卡桿數錯誤,招來失格處罰的規則判例。新見解彌補了極少數,因為過往高爾夫規則無法預見,而未能做出周詳考慮的狀況所造成之缺憾。

這條修正的判例33-7/4.5,針對球員在繳交計分卡前,不知自身已違犯某條規則,而且依情理無從發現的狀況,提供了處置的依據。根據這條修正的判例,以及比賽委員會的裁量,球員依舊因違反相關規則接受罰桿,但不會因而失格。

借由修訂這條判例,R&A 與 USGA 再次確認,因為對於高爾夫規則的輕忽,而造成之計分卡桿數錯誤,其罰則依然是取消比賽資格。儘管這條判例認同,在極其少數的案例中,某個球員無由察覺自己違規,事實上是合情合理的;但,就其本質而言,它更加強化了一個原則------球員有責任知道規則。
本修訂判例33-7/4.5即刻生效。( 譯註:2011.04.07起,The Masters 第1回合 )

『曾經有幾次,儘管是極其罕見的狀況,按照高爾夫規則處置,卻只有不符比例原則的,取消比賽資格,這樣一個選擇;我們覺得這件事值得關切。』R&A 主席彼得‧道森如此說明:『這條經過深思熟慮而定案的判例,適切地反映出我們的意圖----確保高爾夫規則依然是公平的,並且隨著時代變遷而適當地調整。』

『這次的修訂,對於我們重新評估,比賽中使用高解析度錄影技術,所帶來的衝擊,是合理而且重要的一環。』USGA 執行總監邁克‧戴維斯說:『我們一致同意,對於以往高爾夫規則,不曾考慮周詳的錄影影片相關規則事件,這一條修訂判例提供了解答。』

修訂後的規則判例全文如下。
33-7/4.5 競賽者因不知自身違規而繳交錯誤計分卡;豁免或減輕其失格處罰是否正當?
問. 某競賽者繳交計分卡。後來發現,由於不知道自己違規,沒能在計分卡上加入應接受的罰桿,因此其中一洞的成績,低於實際該有的桿數。這個錯誤在競賽結束前被發現。
如果委員會依照規則33-7的授權,豁免或減輕規則6-6d規定的失格處分,這樣是否適當?
答. 原則上,違反規則6-6d所遭受的失格處分,不得豁免或減輕
但是,如果委員會確實認為,依情依理,該球員不可能知道、或發現自己有過某種行為,而該行為造成了他的犯規,那麼,依照規則33-7的授權,豁免或減輕規則6-6d規定的失格處分,是正當的。該犯規行為所招致的罰桿,應計入違規事件發生的那一洞成績內。
例如,在下述的情節中,委員會豁免或減輕其失格處分是正確的:
• 某球員從果嶺邊長草區,擊打一個短切桿。當時,他與同組競賽者,都沒有理由懷疑,該次打擊有無違反規則14-4而觸球兩次。在該球員簽署並交出計分卡後,一段超慢動作的特寫畫面顯示,該次的打擊揮桿,總共觸球兩次。在這種狀況下,委員會應當豁免其失格處分,並在該洞成績課以違犯規則14-4的1桿罰桿。
• 某球員簽署並交出計分卡後,一段高解析度的錄影畫面顯示,該球員沒有察覺到,他在某個沙坑中上桿時,碰觸到他身後沙坑壁上的幾粒細沙。這樣的一個輕微碰觸,球員依情理不可能察覺自己違反了規則13-4。因此,委員會豁免其失格處分,並且在該洞的成績裡,課以違犯規則13-4的2桿罰桿,是適當的處理方式。
• 某競賽者在果嶺上移除記號釘時,不慎移動了他的球。競賽者觀察到球稍微向前轉動,之後,相當確信該球又回到原先的位置。所以,他在球的現有位置擊打下一桿。競賽者簽署並交出計分卡後,錄影鏡頭顯示,那顆球其實並沒有分毫不差地回到原點;這就引來了委員會的關切。當競賽者接受委員會調查時,他舉證說,當時該球上面的商標,看起來跟他置球回果嶺時,在一模一樣的相對位置,這也就是他為何確信,該球已回復原位置的理由。由於競賽者在當時的狀態下,不可能有理由質疑該球是否回到原位置;也由於在競賽者簽名繳卡前,按常理推斷,不可能發現自己的錯誤,所以,委員會應當豁免其失格處分,並課以違犯規則20-3a,錯誤地點擊球的2桿罰桿,加在他的該洞成績裡。
如果某球員計分卡上的錯誤,起因於對於高爾夫規則的輕忽,或者,球員理應能在簽名繳卡前,發現違規的事實,那麼,委員會援引規則33-7的授權,豁免或減輕規則6-6d規定的失格處分,就不是正當的處置。
例如,在下述的情節中,委員會豁免或減輕其失格處分是不正確的:
• 某球員的球還在移動時,該球員從該球可能停留的區域,移走一些鬆散自然物。由於不曉得這個行為,已經觸犯規則23-1,球員未將2桿的罰桿加到該洞的成績裡。不過,既然該球員知曉,自己曾有撿拾鬆散自然物的行為,即使,他當時不知道該行為已經違反規則,仍然因未能依規則23-1加罰2桿,而違反規則6-6d,繳交了錯誤計分卡,應當接受失格處罰。
• 某球員的球位於水障礙中。在做打擊的上桿過程裡,球員清楚地知道,他的球桿碰觸到一段位於水障礙內的樹枝。由於當時不知道,該段樹枝已從主幹上分離,所以,球員並沒有在該洞的成績裡,加上違反規則13-4的2桿罰桿。不過,球員其實有充分的機會,在簽名繳卡前,合理的確認該段樹枝的狀態(譯註:與主幹分離,所以是鬆散自然物)。因此,這個球員因未能依規則13-4加罰2桿,而違反了規則6-6d,繳交出錯誤計分卡,應當接受失格處罰。(修訂)

本文照片取材自R&A網站
英文原稿請詳http://www.randa.org/en/RandA/News/News/2011/April/Rule-Change.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