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 屆佛度盃規則事件解釋


2016/05/19 16:47:47
規則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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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當比賽暫停時尋找球之時間計算:
球員在委員會宣佈比賽暫停後,如原先已找球二分鐘,在恢復比賽後只
能再找三分鐘。但如該球員在比賽暫停期間(即使是在恢復比賽之前)
繼續找球,或開始找球,尋找球之時間即恢復計算或開始計算,總計仍
只有五分鐘。(參考判例 27/1.5)

2.球員在委員會恢復比賽之訊號發出之前提早打擊了之處罰:
球員在委員會宣佈恢復比賽之前,如提早打擊了,除非委員會認為是委
員會或其代表所造成之錯誤(例如,恢復比賽之訊號不清或裁判指示錯
誤),致使該球員提早開始比賽,否則該球員因未按安排的時間開始比
賽,要遭受取消比賽資格之處罰(見規則 6-3a 所陳述之處罰)。然而,
鑒於事實上,在比桿賽,在安排的開始比賽時間過後五分鐘內開始比賽,
依規則 6-3a 將導致二桿之處罰,故對提早開始比賽,但在安排的開始
比賽之時間五分鐘內之處罰,應與逾時五分鐘內之處罰相同。因此,依
規則 33-7 之規定,委員會應將取消比賽資格之處罰更改為二桿之處罰,
除非有正當的理由不這樣做,例如,某球員不理會委員會不准在 9:00am
前開始比賽之直接指示。(參考判例 6-3a/5)

3.恢復比賽後發現原先留在賽場上的球或球標不見或被移動之程
序:
球員的球或球標在暫停比賽期間被移動了(包括球或球標不見了),他
必須免罰置一球在他的球被移動之處(規則 6-8d(iii))。如這個地點已難
確定時,則必須估計之並在該估計點置一球-見 6-8d(iii)之附註及規則
20-3c 之例外。(參考判例 6-8d/4)
4.在競賽結束前被發現繳回的記分卡上遺漏了某項處罰:
如該球員當時知悉他因某些行動已招致一項處罰之情事(例如,在第五
洞將嵌埋在果嶺通道的球撿起後置放在嵌埋處後方-依規則25-2之規
定應拋球),但未將該處罰加入他的桿數內,則他要被取消比賽資格。
如該球員當時並不知悉他的某些行動已招致一項處罰之情事(例如,他
不諳規則或誤解臨時當地規則-較佳球位之規定),則2016新修訂之規
則6-6d的例外就適用了。該球員招致因違反規則25-2二桿之處罰,且委
員會必須也在該球員在該洞的桿數中加入因違反規則6-6d加罰之二桿。
(參考判例6-6d/6)
中華高協規則編譯委員會 傅祖健 2016.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