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台灣業餘錦標賽資格賽規則事件疑義解說


2016/05/23 11:41:22
規則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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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果嶺推球線上凸起或凹下的舊球洞填塞物是否屬待修復地?
答:參考判例25/17之解釋,不平整之舊球洞填塞物不屬待修復地。但受影響的球員可以嘗試把該舊球洞填塞物拉高或壓下,讓它和該洞果嶺表面平齊-規則16-1c。如不可能做到,他可以中止比賽且要求委員會來完成這項工作。如在無不當延誤比賽下,委員會無法完成整平該舊球洞填塞物,則委員會應宣佈這個填塞物為待修復地,而如果這樣宣佈時,這球員就有權根據規則25-1b(ⅲ)脫困了。(參考判例16-1c/3)

2.球員免罰脫困,二次有效的拋球仍受原脫困狀況之妨礙、或更近球洞、或滾出第一次撞擊點二支球桿長度外,是否可以再拋球?
答:不可以。如該球員拋了第三次或更多次,必須撿起該球並置放在他第二次拋球時第一次之撞擊點上,免罰。若他未更正就打了,則是從錯誤的地方打擊,要受規則20-7所述之處罰。(參考判例20-2c/2)

3.球員的球嵌埋在果嶺旁的沙坑邊坡,宣告無法打後依規則28c進行丈量二支球桿長度時,以球桿碰觸沙坑表面。之後又決定按原球球位所處之狀態擊打(原球未撿起)。他原先的行為要受罰嗎?
答:當球員宣告將依規則28c進行,在丈量拋球範圍時,依據規則13-4的例外1之規定,他有權碰觸該沙坑之表面。不過,一旦他在拋球之前更改他的決定而要從原球球位所處之狀態擊打,則他喪失規則13-4的例外1規定之權利,因此,他因違反規則13-4b要被罰二桿。(類推判例18-2/12)




規則編譯委員兼裁判長 傅 祖 健 謹 誌 2016,05,23